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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起付标准有区别吗

发布时间:2022-07-01字体:AAA

  一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起付标准有区别吗,如何确定?

  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起付标准完全一致,均按医院级别确定,级别越高,起付标准越高,反之越低。具体标准为:

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,二级及县(市)所属三级医疗机构600元,其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000元。1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%。

 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时,需连续实施放(化)疗的,经本人申请后,连续放(化)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,患者仅承担一次起付标准。

  二、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、或在门诊与住院之间相互转换时,住院起付标准怎么确定?

 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双向转诊,或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和门诊互转时,不得重复计算起付标准。向上转诊或门诊转住院的,按上级医疗机构或者住院起付标准补齐差额;向下转诊或住院转门诊的,不再另设起付标准。参保人员转诊时,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,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,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。

  三、参保人员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?

 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,由基本医保基金按项目支付。三级医院具体为:

  1.甲类项目费用,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85%;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%。

  2.乙类项目费用,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5%,再按甲类规定比例支付。

  3.一次性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以终端单个单价为标准,1万元以内(含)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5%,3万元以内(含)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%,3万元以上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20%,再按甲类规定比例支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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